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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須僱用「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目前國內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資格)的工作「可移動性」、「薪水」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尤有甚者,好不容易取得「護理師」、「心理師」執照,雖然時薪增加了,卻也同時面臨需要自己找尋業務的困擾。
目前政府針對前開規則,需要通過相關訓練始能轉任民間企業,並建有「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在全球化時代,「移動力」就是競爭力。
新心資安科技特別推出E_Train_One「在職訓練管理軟體」,期待前開二項人員,希望能藉由此項軟體管理好受訓紀錄,在轉職(求職)上贏在起跑點。
除此就外,本公司針對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這個新型態的工作機會,即將推出EAP小能手軟體供企業選購,敬請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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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者,得僱用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僱用之人員,於勞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者,得納入附表三計算。但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比例,應達四分之三以上。
第 7 條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具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
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資格。
附表六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與相關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表
項次 課 程 名 稱 課程時數
1 勞工健康保護相關法規 2
2 職業傷病補償相關法規 2
3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4
4 工作現場巡查訪視 2
5 工作場所毒性傷害概論 2
6 職業傷病概論 4
7 職業傷病預防策略 2
8 人因性危害預防概論 4
9 職場心理衛生 2
10 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4
11 健康監測及健檢資料之分析運用 4
12 職場健康管理(含實作四小時) 8
13 職場健康促進及衛生教育(含實作三小時) 6
14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及稽核 2
15 職場健康危機事件處理 2
16 勞工選工、配工及復工概論 2
合計 52
備註:
1. 實作課程需每人撰寫一份與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計畫或實務作法報告書,並經該授課講
師審核通過。
2. 曾接受從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合格者,可抵免11項次4小
時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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